关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的政策解读

2021-11-1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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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主要依据

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精细化、规范化、法定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呼政发〔2020〕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办公室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参照了上海市、深圳市、吉林市、锦州市等城市的作法。形成初稿后先后两次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等十八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形成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目录标准(草案)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五个方面,逐一细化:
    (一)涉及全市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主要明确了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文旅、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治安管理、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全市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主要明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划、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以及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主要明确了自然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其他重要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主要明确了政府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和由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主要明确了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老旧小区改造、物业管理等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措施;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措施。